撰文者/游上逸會計師
一、遊戲公司回收遊戲幣之實務
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,線上遊戲產業已成為重要的經濟活動。其中,遊戲公司發行遊戲幣供玩家購買,並作為遊戲內交易媒介,已是普遍的營運模式。然而,當玩家間進行遊戲幣轉帳時,遊戲公司會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遊戲幣作為交易手續費,此行為在稅務上引發了爭議。
具體來說,遊戲公司銷售遊戲幣(以下簡稱「虛幣」)供玩家購買,並已針對此部分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,此點並無爭議。然而,該遊戲內存在另一種交易模式:玩家A將虛幣轉帳給玩家B時,遊戲公司會對轉出方(玩家A)從轉帳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(例如2%)的虛幣作為手續費。針對這筆手續費收入,遊戲公司並未另外開立發票。
此爭議的核心在於,這筆以遊戲幣形式收取的「手續費」,其本質究應被視為應稅的「銷售勞務收入」,抑或是已涵蓋於首次銷售點數時的課稅範圍內。
二、衍生稅務問題:對幣商營業稅計算的影響
此交易手續費的稅務處理問題,不僅影響遊戲公司,更直接衝擊到遊戲幣交易生態系中的幣商。幣商從玩家手中收購遊戲幣後,再轉售給其他玩家,並從中賺取差額利潤。此類交易為財政部解釋函令「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」所規範之營業行為,幣商應就其利潤部分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無疑問。
然而,若遊戲公司在玩家轉帳時收取手續費,且未對此部分開立發票,將導致幣商在計算營業稅稅基時,產生差額利潤被高估的情況。舉例來說,假設幣商以一定比值換算法幣,計算出的利潤為14,000點,但其將點數轉給買家時,還需被扣2,600點作為手續費。若稅務機關要求幣商以全額14,000點的法幣價值開立發票,而遊戲公司卻未針對其收取的2,600點交易手續費開立發票予幣商,則將產生以下狀況:
- 雙重課稅:若要求幣商對全額利潤開立發票,等於忽略了其為取得利潤而實際支付的成本。
- 課稅缺口:若允許幣商扣除手續費後再開立發票,則遊戲公司收取的這筆手續費收入就成了稅務缺口,導致其在銷售勞務時未完全報繳應稅收入。
這兩種狀況均未妥善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。若遊戲公司將交易手續費視為銷售勞務收入,並開立發票給繳付手續費的玩家或幣商,則幣商可將此手續費發票作為進項憑證(此與幣商使用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提供之金流服務,被收取的金流手續費會取得手續費發票原理相同),與原先依遊戲幣比值差額所開立銷項發票的扣減,方能真正反映其應稅利潤,並避免重複課稅的爭議。
三、法理分析:遊戲公司是否應對遊戲幣回收開立發票
進一步來看,本議題的核心問題是,遊戲公司以虛幣形式收取玩家間轉帳手續費的行為,是否應被視為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(以下簡稱「營業稅法」)第3條所規範的「銷售勞務」行為。
3.1 營業稅法對銷售額的定義
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:「銷售額,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。」此條文明確指出,只要是營業人基於其「賣方立場」所收取的任何形式的對價,無論名義為何,都應納入銷售額。
遊戲公司提供「遊戲內點數轉帳服務」,並以虛幣形式收取手續費。這筆虛幣收入正是提供這項服務所換取的「代價」。根據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》第4-1條規定,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的勞務,或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的勞務,屬於「電子勞務」。因此,遊戲公司提供的轉帳服務可被視為一種應稅的電子勞務。
3.2 遊戲幣作為銷售額的認定與開立發票方式
本案的另一個關鍵在於,交易手續費是以虛幣形式收取,而非傳統的法定貨幣。根據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》第18條規定:「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,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,從高認定。」
遊戲公司既已提供「轉帳服務」(勞務),並從玩家那裡換取「虛幣」(勞務或貨物),本質上已構成「交換勞務」的行為。因此,遊戲公司應就其收取的虛幣,依據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》第25條所定義的「時價」(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勞務的市場價格)來認定銷售額。
此外,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12條亦規定:「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,應於換出時,開立統一發票。」這意味著,當遊戲公司收取虛幣手續費時,應立即開立發票。
遊戲公司可能會抗辯,其在銷售虛幣時已開立發票,而這筆手續費是該銷售行為的附帶效果,因此不需重複開立發票。然而,這種觀點混淆了兩種不同的課稅標的:前者是「販售虛幣」,後者是「提供轉帳服務」。兩種行為雖有因果關係,但其稅務性質應獨立判斷。
四、結語與建議
4.1 對主管機關的建議
針對此類新興的遊戲產業營運模式,主管機關應考量其特殊的交易流程與遊戲幣的定性,明確其課稅規範。目前的法律框架已足以涵蓋此類行為,但缺乏明確的解釋函令或裁量原則,會導致徵納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爭議,並讓業者陷入稅務不確定性。
建議國稅局發布解釋函令,明確以下事項:
- 交易手續費的課稅本質:正式認定遊戲公司收取的遊戲幣手續費屬於銷售「電子勞務」的收入。
- 銷售額的認定原則:對於以遊戲幣形式收取的收入,應以其市場時價或等值法幣從高認定,作為銷售額。
- 發票開立義務:要求遊戲公司對其收取的遊戲幣手續費,定期或在交易發生時開立發票。
此舉不僅能釐清稅務灰色地帶,更能確保稅基的完整性,並維護整體市場的公平性。
4.2 對遊戲幣業者的建議
在主管機關發布明確規範前,遊戲幣業者(幣商)應採取以下行動以保護自身權益:
- 透過產業協會團結發聲:業者應聯合透過產業協會等管道,向財政部和國稅局反映此稅務問題的困境。透過集體力量,能有效推動主管機關做出有利於產業發展的裁量或解釋。
- 主動與遊戲公司溝通:幣商應積極與遊戲公司協商,確認其是否會針對手續費開立發票。若遊戲公司拒絕或不願配合,應審慎評估其交易模式的稅務風險。
- 審慎評估發票開立方式:在稅務狀態尚未釐清的情況下,幣商應衡量自身風險,並決定在計算利潤並開立發票時,是否要扣除轉帳手續費。若自行決定扣除,應留存所有交易證明,以備未來稅務機關查核時進行舉證。
透過上述建議,可望在模糊的稅法空間中,為徵納雙方建立一個清晰、合理且符合經濟實質的稅務架構,促進數位經濟的健康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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