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者/游上逸會計師
前言|為什麼補稅與罰鍰,總是落在「最弱的一環」?
直播平台與虛擬金幣交易近年快速成長,金流規模動輒上億;但在稅務稽徵實務上,真正被補徵營業稅、加計罰鍰、甚至被認定為「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」而承擔全鏈條風險的,往往不是平台或品牌方,而是末端的「個人金幣商」。
更令人警覺的是:不少個人金幣商的實際獲利,只是平台結算後留下的微薄差額;然而一旦被查核,稽徵機關常以「誰收錢」作為第一線判斷,直接把整段交易的銷售額壓在個人身上核定補稅,形成典型的「最弱一環承擔最大稅務後果」。
本文以我們實際處理之營業稅復查案件為素材,拆解境外平台常見的交易結構,並用法規與法理把核心爭點講清楚:問題不只在你有沒有開發票,而是稅捐機關是否把同一鏈條的課稅層級處理完整。
案件輪廓|個人金幣商為何被認定為營業人?
在本案中,A先生以自然人身分長期、反覆對玩家出售直播平台之虛擬金幣,玩家款項直接匯入 A 先生個人帳戶;A 先生再依與上游供應方(以下簡稱X直播平台)之結算安排,按期將對應金額支付給X直播平台。受查期間,A 先生支付給X直播平台的金額合計約4,500萬元(以下稱「上游交易金額」)。
由於 A 先生未設立公司行號、未辦稅籍登記、亦未開立統一發票,稽徵機關遂以其「反覆、持續」之對外交易,認定其屬應稅範圍並逕行核定銷售額與應納稅額。這種認定,在法規結構上並非完全沒有依據:營業稅係就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課徵。而「營業人」的法定範圍也非常廣,只要符合列舉要件即可能落入。
但真正的問題在於:稽徵機關若只用「收款帳戶在誰名下」來判斷稅基,卻未同時把上游供給交易一併納入核課評價,就可能出現「稅基層級錯置」的問題。
境外平台常見的「交易安排」:假個人買賣,實平台延伸
我們在多起直播金幣/儲值代收類案件中反覆看到類似結構:
- 平台主體設於境外:對外提供直播/儲值服務,但不願在台落地成為可稽徵的營業人或不完整履行義務。
- 與台灣個人金幣商簽協議:文件文字可能寫「代理」「聯合運營」「合作」「代收代付」等,目標是把「對玩家的收款與交付」切割出去。
- 玩家付款進入台灣自然人帳戶:避免頻繁匯款到境外公司留下清晰的金流軌跡(也降低跨境金流被關注的機率)。
- 再由個人與上游結算:個人把大部分款項支付給上游,只留下差額當作獲利或報酬。
- 必要時再加一層在台協力自然人:例如本案出現特定幾位表面上是個人收款者,但在實質上可能扮演「代境外主體收款」的分身節點;一旦出事,上游即可主張「那是個人行為,不能代表公司」,形成典型的卸責路徑。
這套結構的本質,是把可被追稅的節點,盡量壓縮在台灣境內、且最不具稅務風險意識、最缺乏憑證保存能力的自然人身上。最後就會出現你文章標題的現實困境:你以為自己「只是代收」,結果卻「你一個人補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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